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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近亲属同意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民法典时代近亲属同意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作     者:陆青 章晓英 Lu Qing;Zhang Xiaoying

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基  金:浙江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数字身份的法律规范体系研究”(21NDJC031YB) 

出 版 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0年第50卷第6期

页      码:110-127页

摘      要:《民法典》修改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既有规则,将患者近亲属行使诊疗活动决定权的前提从“不宜向患者说明”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针对这一立法变化,近亲属同意规则需要进行解释论重构。“不能向患者说明”应解释为患者缺乏对相关诊疗行为的同意能力;“不宜向患者说明”应解释为对患者有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要。在这两种情形下,近亲属代为决定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而非实现近亲属自身利益或家庭共同体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近亲属的规范界定应同样适用于患者近亲属领域。在存在多个近亲属的场合,不宜采纳刚性的顺位规则,但依然需要参照监护顺位或继承人顺位确定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对近亲属做出的明显损害患者利益的医疗决定,可通过对既有规则的解释加以限制和否定。

主 题 词:《民法典》 医疗纠纷 患者知情同意权 近亲属同意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030103[030103] 

核心收录:

D O I: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0.05.143

馆 藏 号:2031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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