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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

作     者:姚明斌 YAO Ming-bin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00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192) 

出 版 物:《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1年第58卷第2期

页      码:58-72,158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9条明确了悬赏法律行为可产生报酬给付的债之关系,涉及作为独立合同类型的"悬赏广告合同"。悬赏意思表示是相对人不特定的要约,认定其主体、内容应根据所涉不特定相对人的通常理解作意思表示解释。特定行为人经完成行为取得承诺资格后,可决定承诺悬赏要约,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已成立的悬赏广告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制于特定行为人或悬赏人的行为能力,悬赏人非诚意而发布悬赏仍可能成立合同并生效。遗失物拾得人负有法定返还义务不影响其基于悬赏关系取得报酬请求权。完成特定行为并非义务,不存在与给付报酬之间的履行抗辩问题。悬赏广告合同是否排除无因管理规则,取决于个案中悬赏关系是否对管理费用等问题作了特别规制。若经完成特定行为并承诺而成立有效的悬赏广告合同,则悬赏人取得行为完成之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在要约识别、成立流程、效力内容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主 题 词:悬赏广告 要约承诺 完成特定行为 无因管理 优等悬赏广告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馆 藏 号:2031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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