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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阈中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

论民法典视阈中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

作     者:黄运康 Huang Yunkang

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0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专利确权制度研究”(20XFX01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2011502) 

出 版 物:《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

年 卷 期:2021年第3期

页      码:74-82页

摘      要: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绝对性导因于《民法通则》第118条,受该条文的影响,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救济采用“类物权”的认定范式。新颁布的《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并且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的成因,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规定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为防止权利的异化倾向,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侵害,而代之以债之给付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符合民法典的社会本位。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约束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正当性,受制于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对侵权停止侵害请求的限制之后,持续性许可费可以正当化对专利权救济方式的限制,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救济,契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的设计。

主 题 词:民法典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停止侵害请求 社会本位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19685/j.cnki.cn11-2922/n.2021.03.009

馆 藏 号:20310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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