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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基于对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决书的分析

互联网时代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基于对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决书的分析

作     者:金鸿浩 Jin Honghao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网络信息传播类犯罪的实证分析和刑法规制”(项目号2021M691734) 清华大学文科专项课题“网络时代的刑法理论创新”(项目号2019THZWLJ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出 版 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cupl Journal)

年 卷 期:2021年第24卷第6期

页      码:86-100页

摘      要:互联网时代,97.8%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通过对2019—2020年作出的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公开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主要指网络大众传播、网络群体传播和较大规模的网络人际传播形式,内向传播和少数人之间的网络人际传播不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网络“淫秽物品”主要针对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内容,对淫秽链接等指向性淫秽信息建议采取区分论,根据法益侵害性大小决定是否视为淫秽物品。对本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的罪量体系建构,应充分考虑淫秽信息类型多元性、淫秽信息内容差异性和犯罪情节综合性对法益侵害的影响,由形式解释为主向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并重转变,从而提升罪量体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牟利”包括直接牟利和间接牟利两种方式,广告型、增值服务型间接牟利目的也应属于“以牟利为目的”。建议在制定新司法解释时,适当上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入罪门槛,以兼顾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避免沿用办理传统犯罪的惯性思维解释和应对新型网络犯罪。

主 题 词:传播淫秽物品 淫秽电子信息 网络犯罪 实证分析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4[030104] 

核心收录:

馆 藏 号:20310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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