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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设计

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设计

作     者:马岭 

作者机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基  金:2015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改进与完善>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5年第33卷第4期

页      码:1-9页

摘      要: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全国人大。其提出者应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60人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代表团、省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对宪法解释请求做形式要件审查,同时成立宪法委员会做实质要件审查,但是否受理应由常委会决定。宪法解释的效力应在宪法之下,与基本法律平行,高于普通法律。

主 题 词:宪法解释 解释程序 提出解释 受理 解释效力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3[030103] 

核心收录:

D O I:10.13415/j.cnki.fxpl.2015.04.001

馆 藏 号:20310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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