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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兼论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之方案设计

评《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兼论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之方案设计

作     者:周军 汪晓迅 Zhou Jun;Wang Xiaoxun

作者机构:贵州警察学院法律系贵州贵阳550005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阳550007 

出 版 物:《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College)

年 卷 期:2021年第33卷第5期

页      码:55-62页

摘      要: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延续了《继承法》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及《信托法》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基础上以第1145条至第1149条之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及权利义务。该制度适用于我国个人财富增多,公民个人对遗产处置呈现出大量化以及专业化需求的社会现实。纵观我国社会机构及组织,由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现实可能性;律师的行业优势、制度优势等方面也证实律师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然而,《民法典》设计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仍然存在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证书等缺陷与漏洞,为规避这些风险、扫除执业障碍,律师在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初应当主动办理管理人公证,并将公证书主动出示于利害关系人。

主 题 词: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 遗产信托人 方案设计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13310/j.cnki.gzjy.2021.05.009

馆 藏 号:20310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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