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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隐性营销刑事立法体系重构

奥运会隐性营销刑事立法体系重构

作     者:崔汪卫 任海柔 CUI Wangwei;REN Hairou

作者机构: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奥运隐性营销法律规制反思与制度重构”(21FFXB023) 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贡献与促进”(AHSKY2020D87) 

出 版 物:《武陵学刊》 (Journal of Wuling)

年 卷 期:2022年第47卷第1期

页      码:52-57页

摘      要: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主 题 词:隐性营销 知识产权 刑法规制 体系重构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4[030104] 030609[030609] 0306[法学-公安学类] 

D O I:10.16514/j.cnki.cn43-1506/c.2022.01.007

馆 藏 号:2031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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