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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内涵与效力分析——兼评《合同法》第48条

无权代理的内涵与效力分析——兼评《合同法》第48条

作     者:付翠英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02年第17卷第3期

页      码:65-70页

摘      要:关于无权代理内涵的狭义、广义划分虽为学理的主流观点 ,作者却认为没有多大意义。这不仅给理论研究造成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依此理论设计的制度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无权代理就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不是介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 ,而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表见代理以无权代理为前提 ,应当承认相对人有是否主张表见代理的选择权。现行合同法虽然对民法通则疏漏的制度进行了补充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催告权法定期限的设置违背了催告权的本质、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尚未明确等。作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 ,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将来的民法典进行完善。

主 题 词: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法定期限 催告权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3969/j.issn.1009-8003.2002.03.009

馆 藏 号:20310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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