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收藏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作     者:尹田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2001年第23卷第1期

页      码:33-49页

摘      要: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

主 题 词:民法 合同法 涉它契约 制度设计 第三人 原因关系 法律效力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馆 藏 号:203116593...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