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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守门人”义务

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守门人”义务

作     者:姚志伟 Yao Zhiwei

作者机构: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广州510320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8VHJ011)“网络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之立法研究”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3年第41卷第2期

页      码:111-123页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但第58条规制对象是大型平台,大型平台在第58条语境下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第58条仅规制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而不规制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种特殊性对第58条的解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的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设计的,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时,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相关条文。

主 题 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守门人 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停止提供服务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7[030107] 

核心收录:

D O I:10.16290/j.cnki.1674-5205.2023.02.014

馆 藏 号:20311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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