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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广告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定义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解读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广告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定义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解读

作     者:黄社德 张士海 

作者机构: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市场监督管理》 (MARKET REGULATION)

年 卷 期:2023年第8期

页      码:21-22页

摘      要:《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为平台上的广告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要确保在实践中予以实施和落实,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监管。

主 题 词: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广告 平台经营者 法定义务 市场监管部门 《办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馆 藏 号:20312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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