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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制

论知识产权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制

作     者:戴哲 DAI Zhe

作者机构:暨南大学法学院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艺术品追续权制度构建研究”(20CFX054) 

出 版 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45卷第4期

页      码:120-132页

摘      要:在善意取得规则是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上,我国学界与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表态支持,但仍有许多法院提出反对。从域外法上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此亦存在分歧,前者普遍持反对意见,后者则相对支持。面对这些争议,我国不应简单地追随某一域外法的观点,而应当回到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源,并结合我国制度实际加以分析。不同于多数域外国家,我国发明专利权与商标权能够因登记而产生权属公示力,应当准予对这一公示产生信赖的善意第三人取得专利权与商标权。但并非任何知识产权都可成立善意取得,对于著作权而言,其权属外观无法产生公示力,无论是占有还是登记,他人都无法产生信赖利益,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对此不应适用。

主 题 词:知识产权 善意取得 信赖利益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核心收录:

D O I:10.11778/j.jnxb.20221096

馆 藏 号:20312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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