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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出版者的权利及行使

音像出版者的权利及行使

作     者:师学玲 

作者机构: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9年第17卷第3期

页      码:118-119页

摘      要:艺术表演者、书刊出版社、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主要传播者,他们对被传播的作品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并为其赋予了新的生命,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在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有的将音像作品列入著作权作品范围,而有的则将艺术表演者、音像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称为邻接权。一、音像出版者邻接权的产生音像出版者即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在伯尔尼公约中称为“唱片制作者”。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同时录制在任何适当的经久耐用的物质形式上的生活场面、现场演出或朗诵作品的声音和形象,此种物质形式能使声音和形象听得到、看得见。象这样录制下来的唱片、音带、像带和视盘,统称为录音录像制品,简称音像制品,又称音像出版物。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一盘音像制品,同时承载着作品作者的创作劳动、表演者的艺术展现劳动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这一环套一环的连锁关系,决定法律必对这个关系的全过程给以保护。比如,一盘录制歌唱家演唱歌曲的录像带,其中原歌曲的词作者和曲作者,享有著作权是毫无疑义的;歌唱家将表现为文字、曲谱形式的作品具体形象地表演出来,恰到好处地设计表演动作,巧妙地运用...

主 题 词:音像出版物 制作者 音像制品 艺术表演者 出版权 作品名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 著作邻接权 独创性劳动 录音录像制品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16494/j.cnki.1002-3933.1999.03.043

馆 藏 号:20312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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