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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及其效力——兼与刘计划教授商榷

论检察机关“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及其效力——兼与刘计划教授商榷

作     者:施鹏鹏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基  金: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专项重点项目“域外检察制度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1FXA001)的研究成果 

出 版 物:《中国刑事法杂志》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3期

页      码:106-123页

摘      要:刘计划教授的论文《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兼具理论高度和立法指导意义,然存在诸多理论的误区,应作一正本清源式的厘清。中国的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而非仅代表政府的一般控诉机关,因此应有权提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这一制度设计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检察机关作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从国家刑罚权的运行特点和运行逻辑而论,都不应将国家刑罚权完全等同于刑事审判权。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充分实现罪刑相当而放弃抗诉时,法院就失去了对被告人加重科刑的权力,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法理。从更宽泛的“诉之利益”重新审视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应是超越控方身份藩篱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具有追求实质真实的客观义务,具体涵盖全面义务、关照义务和救济义务三方面。

主 题 词:检察权 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 上诉不加刑 刑罚权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核心收录:

D O I:10.19430/j.cnki.3891.2023.03.005

馆 藏 号:20312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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