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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根本违约制度之完善——以PICC根本不履行规则为镜鉴

论我国民法根本违约制度之完善——以PICC根本不履行规则为镜鉴

作     者:安文靖 AN Wen-jing

作者机构: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基  金:2020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之法律保障问题研究”(2020010305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我国统一解释适用CISG之司法实证研究”(2022MS113) 2020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黑龙江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研究”(20FXB123)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北方法学》 (Northern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17卷第4期

页      码:86-101页

摘      要:原《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借鉴了CISG根本违约规则和PICC根本不履行之规定,《民法典》基本继受了这一立场。我国根本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规则设计较为简单,其辅助性规则宽限期制度与根本违约的关系也不甚明了,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PICC第7.3.1条规定的根本不履行制度是对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其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根本不履行的界定标准。PICC第7.1.5条对宽限期制度的规定澄清了根本不履行、宽限期及合同解除的关系。通过对PICC规则的学理与判例分析可知,“实质剥夺非违约方的合同期待”是判定根本不履行的原则,具体案例再结合PICC列举的具体标准加以判定。违约方可预见性标准是构成根本不履行之例外,宽限期制度与根本不履行的认定无关。上述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对我国《民法典》根本违约制度之完善有重要参考价值,可予以借鉴。

主 题 词:PICC CISG 根本不履行 根本违约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13893/j.cnki.bffx.2023.04.004

馆 藏 号:20312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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