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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采用二级负荷供电 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款?厂房如何确定消防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采用二级负荷供电 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款?厂房如何确定消防负荷等级?

出 版 物:《智能建筑电气技术》 (Electrical Technolog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s)

年 卷 期:2023年第17卷第3期

页      码:I0007-I0007页

摘      要:结论: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款问题。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一2014第10.1.1条【强制性条款】要求:“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主 题 词:强制性条款 一级负荷 消防用电 二级负荷 供电 违反 

学科分类:08[工学] 0813[工学-化工与制药类] 0814[工学-地质类] 

馆 藏 号:2031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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