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收藏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     者:调仲轩 

作者机构:不详 

出 版 物:《人力资源服务》 

年 卷 期:2023年第9期

页      码:43-45页

摘      要:基本案情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负责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可在征得李某同意后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合同;李某有权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了解直播收支情况,并对个人形象定位等事项提出建议,但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李某直播内容和时间均由其自行确定,其每月获得各直播平台后台礼物累计价值5000元,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超过5000元部分由公司和李某进行四六分成,超过9000元部分进行三七分成,超过12000元部分进行二八分成.

主 题 词:委托代理人 文化传播公司 收支情况 直播平台 策划过程 直播室 协商一致 全权代理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馆 藏 号:203125014...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