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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例中的危害水利犯罪

明清律例中的危害水利犯罪

作     者:续晓梅 冯江峰 

作者机构:廊坊师范学院法律系河北廊坊06500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基  金:教育部课题"明清陕南水权纠纷的文化人类学分析"(07JA820021) 浙江省课题"明清江南运河水权研究"(11JCFX08YB) 

出 版 物:《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3年第3卷第4期

页      码:150-152页

摘      要:明律和清律中的"盗决河防"条,按照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将其分为"盗决"和"故决";"失时不修堤防"罪由于是过失犯罪,因而与盗决河防相比,其量刑较轻,体现了古人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同的认识;在这两条罪名中按照其犯罪的对象是官方的"河防"还是民间的"圩岸、陂塘",是否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整个立法设计考虑到犯罪的目的、对象、结果、与相关罪名的关系,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立法技术的精巧。

主 题 词: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危害水利犯罪 

学科分类:060204[060204] 06[历史学] 0602[0602] 

D O I:10.3969/j.issn.2095-0292.2013.04.047

馆 藏 号:203125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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