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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说”

驳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说”

作     者:闻天吉 Wen Tianji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330)阶段性研究成果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码:85-105页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的诞生依托于对作者创作力的认可,保护的是一定门槛下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宽泛的人类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人力投入、用户多次输入的提示词以及后续修改的人力投入在多数情况下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一般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和用户对现在的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最终成果不存在“可预测性”,因此人工智能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工具”。即使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修改后的产物或可被认定为作品,也需要排除人工智能系统在其中的贡献。

主 题 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创作工具说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D O I:10.3969/j.issn.1003-0476.2024.01.006

馆 藏 号:20312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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