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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及纾解 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出发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及纾解 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出发

作     者:娄宇 Lou Yu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2ZFG8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出 版 物:《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36卷第3期

页      码:669-689页

摘      要:工伤保险系基于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建立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工业时代的劳动者提供个人无力解决的职业伤害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是劳动关系,应当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入手,再结合保险法的一般原理设计结构性制度。相关就业人员受到平台算法的指挥控制,同时也可能受到站点以及相关企业的管理,长期服务于某一平台也可以解读出稳定的工作预期,将工伤保险制度应用于这一群体原则上具备法理正当性,但是要满足合理性要求,还需要做到“靶向施策”:具备部分人格从属性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应当强制加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由平台企业以合理方式负担缴费,在承担外部连带责任的同时赋予其内部的追偿权利;职业伤害认定应当恪守人格从属性决定的“三工原则”,规避工作任务“原子化”带来的道德风险;在确定工作预期的前提下,由平台企业承担经济从属性决定的生活保障费、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主 题 词: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 工伤保险 不完全劳动关系 人格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3969/j.issn.1002-4875.2024.03.006

馆 藏 号:20312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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