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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兜底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论作为兜底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     者:曹波 朱珊霖 CAO Bo;ZHU Shanlin

作者机构: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基  金: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轻罪治理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GZYB150) 贵州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兜底罪名视阈中“帮信罪”法理诠释与司法适用研究(GDYB2023015) 

出 版 物:《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36卷第3期

页      码:62-71页

摘      要: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主 题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兜底罪名 帮助行为正犯化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限制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4[030104] 030609[030609] 0306[法学-公安学类] 

D O I:10.3979/1673-8268.20230602003

馆 藏 号:20312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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