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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主体一体化运行机制之弊端及改进

国家赔偿主体一体化运行机制之弊端及改进

作     者:李慧铭 苏福 

作者机构: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13400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401147 

出 版 物:《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08年第29卷第5期

页      码:34-36页

摘      要: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功效与人们对它的期望值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在造成这种局面的诸多原因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实践过程中事实上形成了侵权、确认、赔偿义务主体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并导致《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形成了获得赔偿难、责任追究难、国家赔偿执行难、国家赔偿环境有待改善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要消弭这些难题,需要对有关制度重新设计,打破目前存在的国家赔偿主体"诸体合一"的格局,将侵权主体与确认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设置于不同的部门,实现利益上的相互独立,避免侵权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驱动对国家赔偿进行不正当干预,并通过建立和完善确认违法、赔偿义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赔偿申请人权利的真正实现。

主 题 词:国家赔偿法 一体化 消极影响 制度创新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类] 03[法学] 

D O I:10.13877/j.cnki.cn22-1284.2008.05.009

馆 藏 号:20313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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