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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领域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实机制

船舶污染领域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实机制

作     者:韩立新 杨淇皓 姜泽慧 HAN Lixin;YANG Qihao;JIANG Zehui

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基  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项目“智能船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24040船(1)号) 

出 版 物:《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Humanities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41卷第5期

页      码:1-6页

摘      要:船舶污染事故所致损失重大,导致行政罚款数额普遍较高,甚至可能因构成刑事犯罪而需要缴纳刑事罚金。在违法行为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时常出现其缴纳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后无力支付民事赔偿的局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相背离。实际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船舶污染领域的适用具有理论基础,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私权优先在海洋环境领域的体现,符合环境正义的法治理念,是实现海洋环境修复的重要机制等。针对船舶污染领域在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方面存在的船舶污染民事诉讼审理周期较长、缺乏配套程序性制度等现实障碍,建议借鉴证券领域的制度设计经验,建立船舶污染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财政回拨机制,以确保船舶污染领域有效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主 题 词:船舶污染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财政回拨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D O I:10.3969/j.issn.1008-8318.2024.05.001

馆 藏 号:20315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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