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提前三十日通知 收藏
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提前三十日通知

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提前三十日通知

出 版 物:《蓝铃》 

年 卷 期:2005年第Z1期

页      码:86-86页

摘      要:律师:我于2004年12月份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做平面设计,当时谈好试用期两个月,工作了一个月后,我找到了另一份更好的新工作,我向老板提出来立即辞职,但老板说我必须提前30日通知他,因此没有批准我的辞职。

主 题 词:广告公司 平面设计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张明 强迫劳动 十二条 劳动报酬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馆 藏 号:203164597...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