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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若干问题思考——以《物权法》第195条和新民诉法第196、197条展开分析

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若干问题思考——以《物权法》第195条和新民诉法第196、197条展开分析

作     者:杨言军 

作者机构: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13年第7期

页      码:81-84页

摘      要:一、前言抵押权的实现〔1〕是抵押担保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制度价值的最后体现,抵押权实现的制度设计对其美誉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法律都十分重视抵押权实现程序的构建,以尽量凸显其促进经济发展之功用。概而言之,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世界各国大致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即司法保护主义、当事人自救主义和折中主义。[2]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严格来说,此处的“协议”方式并非“彻底的自救主义”.因为该法条第2款规定“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仍应申请强制执行.并不能依靠私力强制变现财产。

主 题 词:《物权法》 非讼程序 抵押权 民诉法 抵押担保制度 保护主义 申请强制执行 制度价值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馆 藏 号:2031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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