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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作     者:赵小东 谢薇 ZHAO Xiao-dong;XIE Wei

作者机构:永城职业学院基础部河南永城476600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基  金: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研究"(SS06-A-09) 

出 版 物:《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09年第22卷第4期

页      码:80-83,117页

摘      要: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主 题 词:外观设计 权利边界 排除对象 《专利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15

馆 藏 号:20317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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