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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习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作     者:陈本寒 艾围利 Chen Benhan;Ai Weili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武汉430072 

出 版 物:《南京社会科学》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1年第6期

页      码:93-99,114页

摘      要:民法典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习惯的地域性、广泛性、非正式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可以弥补民法典的固有缺陷,因此我们将来的民法典应该将习惯列为民法渊源。我们应该在进行全国范围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将符合要求的习惯通过加工、设计融入我们未来的民法典,而不应该急功近利的一味移植国外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习惯应该作为证明对象看待,由主张援引某习惯的当事人负责举证,当然法院有查证的权力。

主 题 词:习惯 习惯法 民法渊源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3969/j.issn.1001-8263.2011.06.014

馆 藏 号:20318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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