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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作     者:余瀛波 

作者机构:《法制日报》 

出 版 物:《青年记者》 (Youth Journalist)

年 卷 期:2016年第23期

页      码:42-42页

摘      要: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是否意味着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回复《法制日报》记者: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主 题 词:互联网广告 《法制日报》 国家工商总局 付费搜索 广告管理 可识别性 消费者 应当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7[030107] 

D O I:10.15997/j.cnki.qnjz.2016.23.027

馆 藏 号:20318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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