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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纾困还是政府救助:利用或有资本降低系统性风险

债权人纾困还是政府救助:利用或有资本降低系统性风险

作     者:John C.Coffee,Jr. 彭倩倩(译) John C.Coffee,Jr;PENG Qianqian

作者机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欧洲公司治理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 

出 版 物:《清华法律评论》 (Tsinghua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4年第7卷第1期

页      码:151-179页

摘      要:对金融机构而言,增加利润最简单快捷的办法就是提高杠杆率,所以在风险和杠杆率的问题上,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总是存在着分歧;很多人认为2008年的金融危机是因为不完善的经理人薪酬制度导致的。但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其实股东是默许经理人的薪酬制度的,并以此诱使经理人接受高风险和高杠杆率。因此,来自股东的压力才是导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的真正原因。那么怎样才能防止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呢?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做法主要是依靠预防性监管,但本文认为,金融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已经表明,严格监管之后必然又是宽松监管("监管正弦曲线")。更重要的是,多德弗兰克法案大大限制了监管者救助危机金融机构的权力,而主要是将其纳入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文认为,对于有危机但不至破产的金融机构而言,强制清算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有更好的选择。本文建议使用或有资本制度,通过或有资本制度,大型金融机构相当比例的债券,在预先约定的条件下会转化为股票。但是,与以往有关或有资本的观点不同的是,本文主张转化后的股权是具有投票权的非转化高级累积优先股。这样设计的原因在于,创造一种天然反对风险而又有投票权的股东,以此来对抗追求高风险、高杠杆率的普通股股东,但是只有在金融机构进入"濒临破产"的最后阶段,才能赋予他们投票权。本文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或有资本证券的设计;第二,最近欧洲发行类似证券的经验介绍;第三,或有资本证券在税收等方面存在的障碍;第四,或有资本制度国际趋同的可能性;第五,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或有资本制度的现有职权。或有资本的时代虽然已经到来,但是哪种制度设计才是最优的,这个问题仍有待讨论。

主 题 词:银行监管 或有资本 多德弗兰克法案 经理人薪酬 清算授权 股东投票权 系统性风险 “大而不倒”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财政学类]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020204[020204] 

馆 藏 号:20318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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