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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法人学说的内涵、旨趣及其对我国法人分类的启示

耶林法人学说的内涵、旨趣及其对我国法人分类的启示

作     者:仲崇玉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  金: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5FFX034)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SFB50026)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CLS(2015)C066)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6年第34卷第5期

页      码:115-125页

摘      要:在耶林看来,权利主体就是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法人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从法人内部关系来看,作为个人的受益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法人既无伦理人格,也无独立实体。从法人外部关系上来说,法人不过是其成员与外部世界建立法律关系的中转形式或法律符号,对于团体内部交往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应提升到"人"的序列之中。耶林法人学说无论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上还是制度构建上,都有正反两面的启示意义。而在法人类型设计上,受益人主体说潜在地表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分类模式具有局限性,我们应当放弃这一模式,将私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主 题 词:耶林 法人本质 受益人主体说 法人否认说 法人类型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13415/j.cnki.fxpl.2016.05.012

馆 藏 号:20318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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