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收藏
论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论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作     者:马立新 唐艳秋 Ma Li-xin;Tang Yan-qiu

作者机构: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13BA010)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政法论丛》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6年第4期

页      码:34-43页

摘      要:艺术生产权利是艺术生产主体在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中天然享有的从事艺术生产创作的一种自由或资格。同其他权利一样,艺术生产权利也是人类主体性、自身利益和自由意志的彰显,因而具有明显的历史性、社会性、文化性特征,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受到政治权力、社会舆论和法律权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艺术生产都是基于原子模式;20世纪90年代随着数字技术的兴起和迅猛发展,艺术生产迅速转型为比特模式。这一机制不仅导致了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的扩大化,而且导致了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结构和权利性质的双重重大嬗变,从而深刻改变了原子艺术长期努力所建构起来的相对稳定的艺术生态格局。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的嬗变一方面极大解放和提升了艺术生产力,大大增加了人类的审美机会和审美疆域,另一方面也对人类的其他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新的挑战。

主 题 词:数字艺术 艺术生产权利 原子艺术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1[030101] 

核心收录:

D O I:10.3969/j.issn.1002-6274.2016.04.004

馆 藏 号:203192745...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