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 收藏
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

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

作     者:丁丽瑛 

作者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5年第23卷第3期

页      码:16-19页

摘      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是符合艺术上的独创性。就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而言,独立完成是产生独创性的基础;个性特征是构成独创性的必要内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创作受到产品实用性的限制,这决定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创作高度应当适当低于纯美术作品。并且,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

主 题 词:实用艺术品 独创性 法律认定 著作权法 版权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13415/j.cnki.fxpl.2005.03.003

馆 藏 号:203201932...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