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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

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

作     者:刘忠 

作者机构: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 

基  金: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人文社科跨学科研究城镇化与法律项目(20142877)资助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2015年第37卷第4期

页      码:41-58页

摘      要: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改革举措可能意味着我国法院层级或审级变化的新动向。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看,法院层级和审级变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从属于国家政治形态设计。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区分院,促动了法院审级由三审制改为两审制。两审制带来的法院功能和案负变化,导致中级人民法院层级的设立。为了保障四级两审制平滑运作,民事调解制度扩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设立。这一法院层级和审级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扩大省级地方权力的政治目标。1983年以来"地改市"运动、民事调解制度的萎缩以及撤销部分派出法庭,使得四级两审制的基础发生松动,法院层级和审级方面的新变化由此产生。

主 题 词:审判体制改革 四级两审制 司法与政治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核心收录:

馆 藏 号:20320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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