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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与设计——兼评《民法总则》(送审稿)第1条

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与设计——兼评《民法总则》(送审稿)第1条

作     者:刘颖 

作者机构:上海大学法学院 

基  金: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私法规范体系中的立法目的条款研究>(项目批准号:16YJC820021)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东方法学》 (Oriental Law)

年 卷 期:2017年第1期

页      码:89-103页

摘      要: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主 题 词: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民法典编纂 目的论解释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3[030103] 

核心收录:

D O I:10.19404/j.cnki.dffx.2017.01.007

馆 藏 号:20321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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