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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节目名称的标题性与商标性使用——评“非诚勿扰”案

论节目名称的标题性与商标性使用——评“非诚勿扰”案

作     者:彭学龙 郭威 

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基  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成果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16年第26卷第1期

页      码:7-21页

摘      要:在传媒市场,节目名称常常发挥着描述、标示和广告等多重功能。与此相应,其使用方式则可划分为描述性使用、标题性使用、商标性使用和商品化运营。对于特定节目名称,其实际的功能固然与使用方式相关,却也并非完全由后者决定。就热播节目而言,其名称即便始终保持标题性使用,亦可能由于观众的联想而获得标示出处的商标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节目名称的保护范围可以相应扩大,而在先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权利人却不得据此主张商标侵权。否则,节目越成功,制播者被诉的风险越大。由此,商标法沦为成功者的"诅咒",但这绝非立法者的本意。

主 题 词:非誠勿擾 非诚勿扰 标题 商标 节目名称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3969/j.issn.1003-0476.2016.01.002

馆 藏 号:2032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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