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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选择刍议——兼论《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选择刍议——兼论《环境保护税法》

作     者:褚睿刚 CHU Ruigang

作者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基  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3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5FFX047) 

出 版 物:《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7年第33卷第3期

页      码:44-50页

摘      要:《环境保护税法》身处环境法和税法不同法价值的浸润和博弈涡旋,立法目的难以明辨。环境保护税本质上是一种税,内含税的财政收入的共性和区别于其他环境工具的特性;但环境保护税又不只是税,是兼具环境功能的特定目的税。在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亟待改善的严峻背景下,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即便侧重于环境保护,落实可持续发展,也要协调财政目的,兼顾纳税人权利保护。否则,极可能丧失税的特性,沦为环境法的附庸,导致税制原则落空,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主 题 词:环境保护税 立法目的 环境保护 财政目的 纳税人权利保护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3[030103] 

D O I:10.13216/j.cnki.upcjess.2017.03.0008

馆 藏 号:20323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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