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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

论《民法总则》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

作     者:陈吉栋 CHEN Ji-dong

作者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6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定位:基于不当得利审判的实证研究(1986-2016)>(CLS(2016)Y13) 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16AFX003) 

出 版 物:《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7年第25卷第5期

页      码:59-67页

摘      要:《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但忽视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问题,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严重不足。文章考察了德国法"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与苏俄民法"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提出《民法总则》应采取"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民法总则》第122条应增加不法原因给付、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及知道无债务为给付三种排除事由,明确界定不当得利返还客体,区分得利人善意恶意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文章具体设计了"复合型一般条款"的法律条文并说明了理由。

主 题 词:民法典 不当得利一般条款 排除事由 返还客体 返还范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7.05.007

馆 藏 号:20326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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