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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废标吗?——兼议“海之贝”方案被废是否违法

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废标吗?——兼议“海之贝”方案被废是否违法

作     者:陈晓云 

作者机构: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中国招标》 (China Tendering)

年 卷 期:2008年第22期

页      码:9-11页

摘      要:上期,本刊就"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招标"("海之贝"方案中标后被弃标)事件,刊发了读者的分析文章《评标定标应当有法必依》。本期,我们将继续刊发读者来稿,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陈晓云律师的文章《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废标吗?——兼议"海之贝"方案被废是否违法》。与"绝大多数律师都仅援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从而认定该废标是违法的"观点不同,本文作者认为"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中标过程彻底割裂开来","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显然都不够全面,甚至有断章取义之嫌"。您对此有何看法和见解?欢迎来稿参与讨论,也请广大读者能继续关注、探讨本事件。

主 题 词:中标通知书 废标 违法 《招标投标法》 律师事务所 有法必依 评标定标 法律效力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财政学类] 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20203[020203] 030103[030103] 

馆 藏 号:2032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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