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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免费服务提供者义务之设定

互联网平台免费服务提供者义务之设定

作     者:姚黎黎 YAO Lili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40042 运城学院政法系山西运城044000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ZD178) 

出 版 物:《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7年第29卷第6期

页      码:59-67页

摘      要:互联网不断重塑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等"免费"服务时,必须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络免费服务协议是一类新型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偿"的网络应用服务,用户将其个人信息等数据通过该协议自动授权给对方,并以其用户粘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广告等增值服务收入,故网络免费服务协议与无偿合同并不等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否定用户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将该协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免责条款"的保护伞。因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网络服务的合同条款应避免权义失衡,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同时,亦应令其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既包括说明、告知和协助义务,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平台作为商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应当承担的各项监管义务。

主 题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免费服务 安全保障义务 监管义务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3969/j.issn.1673-8268.2017.06.008

馆 藏 号:20327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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