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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再思考

举证时限制度再思考

作     者:林静洁 LIN Jing jie

作者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版 物:《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7年第35卷第5期

页      码:22-26,74页

摘      要: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不在于证据失权,而是为了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给予采纳应当从整个诉讼发展的角度来考量。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设计应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到平衡,当前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更偏向于追求实体正义,这不利于举证时限制度目的的实现。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实际上有赖于其他相关程序环节的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使答辩、证据交换和举证环节合理衔接。

主 题 词:举证时限 诉讼迟延 证据失权 证据交换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D O I:10.3969/j.issn.1009-5837.2017.05.005

馆 藏 号:20327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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