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 收藏
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

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

作     者:刘艳红 

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基  金: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号2015ZSJD00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号16AFX002)暨2018年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出 版 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cupl Journal)

年 卷 期:2018年第21卷第3期

页      码:6-17页

摘      要: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然而,《监察法》所设置的7项留置规则属于不完全的法治进阶,其不完全性表现为:由于未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留置情形,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冲突;因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造成法法衔接不畅;留置审批权与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法治的固有含义应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监察法》除了赋予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外,更应当注重对留置适用的限制,以程序自然法为指导精心设计留置的"两分"构造,生成内外部自洽的留置规则体系,塑造留置措施适用的法治依据。

主 题 词:留置措施 程序自然法 规则自治 人权保障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3[030103] 

核心收录:

D O I:10.3969/j.issn.1008-4622.2018.03.002

馆 藏 号:203289286...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