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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作者署名权新论——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者精神权利”的修改

视听作品作者署名权新论——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者精神权利”的修改

作     者:李伟民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18年第28卷第5期

页      码:29-39页

摘      要:《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是《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电影和电视属于该类作品的代表,视听作品成为可以涵盖该类作品的新概念。"作者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体系的特色制度,署名权是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关系的作者的重要精神权利。版权体系虽没有视听作品署名权的专门规定,但参与方的署名非常规范。我国著作权法虽有视听作品署名权的规定,但是实践中非常混乱,普遍将视听作品上的"署名"与视听作品的"署名权"混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视听作品"概念,以涵盖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型作品,"视听作品"署名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主 题 词:电影作品 视听作品 作者精神权利 署名权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3969/j.issn.1003-0476.2018.05.003

馆 藏 号:20328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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