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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生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王丽生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作     者:朱任龙 

作者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1993年第1期

页      码:33-34页

摘      要:被告人王丽生,系浙江省轻纺工业设计院主任工程师。1988年初,江苏省扬州化肥厂(现为扬州有机化工厂,以下简称扬化厂)为解决废水污染并从中回收有用物质,准备安装一套回收装置。为此派工程师王有福去上海、北京等地考察,了解到这些地方安装这类装置,不包括土建费用,投资就需200万元左右,而且投产后能耗大。后经人推荐,王有福去杭州合成纤维厂参观了由王丽生为主设计的同类装置。

主 题 词:王丽 同类装置 有机化工厂 王有 主任工程师 废水污染 回收装置 工业设计院 技术服务 协作委员会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D O I:10.19684/j.cnki.1002-4603.1993.01.015

馆 藏 号:2033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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