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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悬赏广告的主体

论刑事悬赏广告的主体

作     者:杨海 YANG Hai

作者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版 物:《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su Polyet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06年第7卷第4期

页      码:28-30,46页

摘      要:刑事悬赏广告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惩治犯罪、抓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的,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举报、控告、扭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向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其他帮助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或待遇的悬赏广告。它在性质上属于特殊契约,与民事契约有所不同。刑事悬赏广告有它的特殊主体,悬赏金的来源和标准以及悬赏案件的范围也需要界定。考虑到权利义务乃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因而刑事悬赏广告中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将对刑事悬赏广告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 题 词:刑事悬赏 广告 主体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3969/j.issn.2095-042X.2006.04.009

馆 藏 号:20334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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