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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作     者:刘冰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CFX045) 

出 版 物:《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年 卷 期:2018年第35卷第5期

页      码:48-58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具有纲领性作用,其不仅影响民法典分则的制定,还影响破产法的适用,主要表现在民事主体多元化与破产法适用对象单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整合与破产欺诈行为的调整两个方面。目前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类并不匹配,应当建立个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破产制度,进而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体分类相匹配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作了扩充和整合,更加强调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调整,直接对破产欺诈行为造成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逻辑设计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体系构架方面不完全契合。应当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角度调整破产欺诈行为的内容,以期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相衔接。

主 题 词:民法总则 破产法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5.005

馆 藏 号:20336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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