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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买卖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作     者:夏卫 苟仲谋 

作者机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610041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12年第24期

页      码:64-67页

摘      要:201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为非法获利,在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张10元的价格向收荒匠手中收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0余张(均为真实身份证),然后通过网络论坛发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广告,并通过淘宝网以每张100至200元的价格向北京、上海等地的买家出售10余张.获利1000余元: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2号.通过上述手段向云南省石屏县买家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6张,获利人民币1215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这6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用于自己经营的“自由空间”网吧使用.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检查;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2号,通过上述手段向云南省石屏县买家被告人颜某某出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35张,获利人民币5275元。被告人颜某某将这35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用于自己经营的“大世界”网吧使用.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检查。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三名被告人抓获。[判决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8日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齐某某、李某某、颜某某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2月22日判决三名被告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1年,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某拘役5个月。[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由于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一罪名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国家机关证件”含义的理解不一,形成了罪与非罪的争议。第一种意见(构成犯罪意见)认为,“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凡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证书,用于其“证明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这一法律名词的外延不仅包括工作证、警官证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证件,也包括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给公民个人或单位的证件、证书,因此居民身份证等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这种解释的理由如下:(1)刑法条款一经颁布,即脱离立法者而独立存在.刑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只能依据其字面意思去理解,而不应在法外找法。“国家机关证件”这一名词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国家机关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

主 题 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工作 证件 买卖 2010年 公安机关 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人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4[030104] 030101[030101] 

D O I:10.3969/j.issn.1008-6676.2012.24.025

馆 藏 号:20337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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