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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思路与探索——以广东省为例

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思路与探索——以广东省为例

作     者:常春英 吴俭 邓一荣 肖荣波 李芳柏 魏旭 CHANG Chunying;WU Jian;DENG Yirong;XIAO Rongbo;LI Fangbai;WEI Xu

作者机构: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广州510045 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广东广州510065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基  金: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项目(201806010086) 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17A07070601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601616) 住建部科技专项(2015-K6-003) 广东省环保项目(GPCGD151115FD460F) 

出 版 物:《生态环境学报》 (E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8年第27卷第11期

页      码:2170-2178页

摘      要: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在生态环境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国家上位法的有效补充,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地域特色。《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等地方单行法均在具体的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在系统梳理了若干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专门立法、配套法规与标准、外围法规及其典型特征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和对比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现状和制度设计,认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涵盖预防和治理的复合型专门法规且需与外围立法耦合发挥实效,确立了以土地用途为导向的污染土壤管控与利用策略,并强化水土耦合的协同治理思想。广东省作为土壤污染立法先行省份之一,起草完成了《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草案在承继国家上位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更侧重贯彻实施,并在源头预防、责任体系构建、联动监管、区域特异性管控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地域特色。此外,针对土壤污染高背景区域识别和管控、土壤环境备案制度界定及实施、固定额度罚款制度建设等土壤污染实际问题展开讨论,认为地方立法还需进一步界定相关概念,配套有关政策措施,探索更加灵活的财产罚机制。分析表明,在中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以及相关基础薄弱的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提供了建设性和针对性的制度方案,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探索为推进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该研究可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决策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构建提供有意义的参考和借鉴。

主 题 词:土壤污染 地方立法 立法模式 立法探索 

学科分类:07[理学] 0713[0713] 

核心收录:

D O I:10.16258/j.cnki.1674-5906.2018.11.26

馆 藏 号:20341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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