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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出 版 物:《司法业务文选》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年 卷 期:2012年第39期

页      码:49-49页

摘      要: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回汽车产品?答: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主 题 词:国务院法制办 产品召回管理 缺陷汽车 批量性 行业标准 产品质量 行政法规 赔偿损失 法律责任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7[030107] 

馆 藏 号:20342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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