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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强词夺“法”

不可强词夺“法”

作     者:贺卫方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财经》 (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年 卷 期:2010年第11期

页      码:116-117页

摘      要:让我们先看一些宪法和法律条文吧!《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主 题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文学艺术创作 《宪法》 科学研究 创造性工作 法律条文 文化活动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3[030103] 

馆 藏 号:20344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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