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 收藏
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

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

作     者:谢晓尧 吴思罕 

作者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4年第22卷第3期

页      码:21-28页

摘      要:一般条款是法律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抽象的规则表达了一种伦理标准。“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和“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是自生自发的内在规则 ,确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一般条款的确定性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表现为 :参与性、内生性、滞后性、非典律性和自律性。一般条款确立了概括性的、可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 ,实现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好结合 ,有利于保障法的确定性。一般条款确定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官司法功能的发挥 ,制度的设计必须且应尽其可能地避免一般条款运用中的任意性。

主 题 词:一般条款 确定性 司法保障 内在规则 保障法 行为准则 法律原则 社会秩序 救济程序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1[030101] 

核心收录:

D O I:10.13415/j.cnki.fxpl.2004.03.003

馆 藏 号:203490802...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